(2017)云0102民初7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祥兵、马惠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马祥兵,马惠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890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5619733208。住所: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祥兵,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马惠连,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祥兵、马惠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计431.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