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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322号原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937739340。法定代表人:吴相林,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兵,男,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职员。原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法定代表人:邱经辉,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许安庆在诉讼过程中拟自行解决纠纷,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伟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