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平安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平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财保23号申请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戴杰。被申请人:河南平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余连波。申请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228.3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62283924.6元的保证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90000000元的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228.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