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01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富士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王青、赵永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士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青,赵永清,余泳进,梁卫,徐国庆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民初453号原告:富士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3201室。法定代表人:徐正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青,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赵永清,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香格里拉市。被告:余泳进,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苗族,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被告:梁卫,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被告:徐国庆,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白族,住香格里拉市。原告富士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赵永清、余泳进、梁卫、徐国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富士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士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因被告王青、赵永清、余泳进、梁卫、徐国庆付清款项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士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为6956.00元,减半收取计3478.00元,由原告富士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周建新人民陪审员 谢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