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上秧与浙江日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上秧,浙江日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662号原告:余上秧,男,195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蒙,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浙江日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138-7,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588-7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康。原告余上秧与被告浙江日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上秧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余上秧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