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与龙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龙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2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塔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215801606P。法定代表人:胡文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忠骆,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本科文化,原告支行业务部经理,住安顺市平坝区。委托代理人:王豫红,男,1967年7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本科文化,原告支行业务部副经理,住安顺市平坝区。被告:龙洁,女,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小河区中曹司小屯路东方小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2145057092。法定代表人:黄虎,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8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147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陶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