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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樊国防与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嘉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防,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嘉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913号原告:樊国防,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吴颖,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二期东区综合楼D403。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嘉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二期202#-1-123。法定代表人:苏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樊国防与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嘉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樊国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嘉瑞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樊国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国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樊国防负担。审判员 姚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