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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8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华飞与王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华飞,王小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072号原告许华飞,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杰、陆佳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燕,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华飞诉被告王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华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华飞撤回对王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许华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宸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