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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四凤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四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322号原告:毛四凤委托代理人:黄罡、王俊华被告:毛元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四凤诉被告毛元生返还财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四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四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四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毛四凤负担。审判员  朱海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