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丽与李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097号原告:刘丽,女,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李梅,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刘丽诉被告李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丽于2017年8月2日以与被告李梅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刘丽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小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