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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琴与刘忠敏、彭丙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琴,刘忠敏,彭丙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吕琴,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凤翔粮库职工,住萝北县。被执行人:刘忠敏,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黎明水库管理站职工,住萝北县;被执行人:彭丙山,男性,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丙山轮胎修理部经营者,住该处理部。本院在执行吕琴与刘忠敏、彭丙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房产、车辆、银行、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延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