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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洪刚、王善花等与张衍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刚,王善花,张衍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4955号原告:张洪刚,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王善花,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俊,女,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衍军,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宋玉德,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张洪刚、王善花诉称:被告将我们打伤,请求赔偿共计66994元。被告张衍军辩称:双方争议,原告也有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洪刚、原告王善花与被告张衍军的经济损失兑除后,被告张衍军支付原告张洪刚、王善花15000元,2017年8月13日前付清,逾期不付被告张衍军支付原告张洪刚、王善花20000元。双方同意将款打入原告王善花中国工商银行帐户:62×××82。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张洪刚、原告王善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代玉光人民陪审员  孙京荣人民陪审员  窦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