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任启耀与张伟西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启耀,张伟西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470号原告任启耀,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任焕树,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伟西,女,退休人员,住重庆市南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启耀与被告张伟西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启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启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任启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启耀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