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王永平、崔雪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龙,王永平,崔雪荣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505号原告:刘海龙。委托代理人:王梦茜,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永平。被告:崔雪荣。原告刘海龙与被告王永平、崔雪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海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刘海龙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海龙负担。审判员 周兴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