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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王永平、崔雪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龙,王永平,崔雪荣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505号原告:刘海龙。委托代理人:王梦茜,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永平。被告:崔雪荣。原告刘海龙与被告王永平、崔雪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海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刘海龙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海龙负担。审判员  周兴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