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郑细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郑细英,胡春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琳湖一里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75019845H。法定代表人:胡跃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郑细英,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胡春标,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细英、胡春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细英、胡春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郑细英、胡春标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435.4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诉讼费13元由胡春标独自负担,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