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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晓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915号罪犯刘晓辉,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人,小学文化。现在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静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辉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刑执字第8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以(2015)二中刑执字第19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刘晓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刘晓辉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晓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以上事实有河西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及低保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晓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晓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刘美茹审判员  赵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东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