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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督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胡立慧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胡立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58号申请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中成新世纪公寓5幢101、102室。负责人:龙为民。委托代理人:王悦、俞晓云,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立慧,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邦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