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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帅、张小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帅,张小花,曹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2643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周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旗,该公司小河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曹帅,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张小花,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曹军,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曹帅、张小花、曹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被告曹帅、张小花、曹军经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帅、张小花、曹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7380.77元(利息止2017年3月21日),本息合计147380.77元,并利随本清;2.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曹帅于2013年3月19日向原告申请借款100000元,用于粮食种植,借款于2015年3月18日到期,并由被告张小花、曹军两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被告曹帅、张小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张,因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曹帅、张小花、曹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曹帅向原告农商银行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曹帅偿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的承担方式有明确的约定,故被告曹帅应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张小花、曹军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曹帅所借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限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之间由此形成保证合同法律关系,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尚在保证期限内,故被告张小花、曹军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张小花、曹军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曹帅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7380.77元(利息算至2017年3月21日),合计147380.77元,并利随本清;二、被告张小花、曹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小花、曹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曹帅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曹帅负担,被告张小花、曹军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永生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