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乾胜与杨小玲、邓习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乾胜,杨小玲,邓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王乾胜,男,汉族,住合阳县和家庄镇。被执行人:杨小玲,女,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邓习武,男,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王乾胜与杨小玲、邓习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邓习武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并已冻结扣划,现已扣划被执行人杨小玲3117.49元,并支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2017)陕0524执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