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熊启文与被告王利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启文,王利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321号原告:熊启文。被告:王利霞。原告熊启文与被告王利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起诉遗漏被诉主体,所述法律关系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启文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746.00元,免收。审判员 龚汝林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幼红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