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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执字第00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葫芦岛鸿盛海洋工程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原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葫芦岛鸿盛海洋工程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原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海洋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葫执字第000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住所地葫芦岛龙港区龙湾大街。委托代理人魏玉新,该行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茂松,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新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葫芦岛鸿盛海洋工程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原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恩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岛里海丰路*号。法定代表人边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海洋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临海街***号。法定代表人曹汉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春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良生,该公司法务部部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葫芦岛鸿盛海洋工程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原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葫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经随机摇号方式选定辽宁天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评估。2017年7月18日已完成拍卖、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竟买而流拍。本院书面函告申请执行人,征求其意见是否接收流拍标的物。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复函称,所流拍标的物价值较高,没有被市场接受,接收标的物时机尚不成熟,不予接收所流拍的标的物。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庆军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刘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东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