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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陈雨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陈雨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712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23层。负责人:韦刚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雨丰,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陈雨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昭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