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德振、威海永景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振,威海永景贸易有限公司,李振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德振,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威海永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峰路162号-1。法定代表人李纳,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振范(身份证号码3710831979********),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执行期间,通过网络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威海永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无房产,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29000元;被执行人李振范名下无机动车、无银行存款,案件审理期间轮候查封了其位于威海市滨海龙城17号309室房产(该房产设有抵押登记),本院无处分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