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欧阳家良、郑利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家良,郑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家良,男,1955年5月4日,汉,湖南省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郑利良,男,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以(2017)赣0902执18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利良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太平桥支行账号:02×××93,在中国银行北京潘家园支行账号:34×××80CNYO。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利良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太平桥支行账号:02×××93,在中国银行北京潘家园支行账号:34×××80CNYO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 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