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彬与高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彬,高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723号原告:肖彬,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云,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国,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文,该公司职员。原告肖彬与被告高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肖彬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睿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