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三维汽轮机叶片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汽轮机辅机工业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三维汽轮机叶片有限公司,哈尔滨汽轮机辅机工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维汽轮机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洪湖路1号群力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家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28岁,汉族,哈尔滨三维汽轮机叶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35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汽轮机辅机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延波,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三维汽轮机叶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汽轮机辅机工业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三维汽轮机叶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恢复(2015)香执字第1343号案件的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406号和(2015)香执字第1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韩跃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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