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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380号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石桥北街25号。负责人:蒋忠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软件园B-4号楼。法定代表人:夏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鹏大道10号。负责人:赵大春。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