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木学峰、岑家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钟辉,邵泉斌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学峰,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露,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岑家汉,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曹传林,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钟辉,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国兴,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泉斌,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邵如榜,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钟辉、邵泉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学峰及其辩护人李露、被告人岑家汉、被告人曹传林、被告人钟辉及其辩护人何国兴、被告人邵泉斌及其辩护人邵如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木学峰经微信名为“花好月圆”的男子(另案处理)授意并雇佣,为谋取每天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非法利益,在我市南屏、前山、新香洲、柠溪等地使用汽车搭载“花好月圆”为其准备好的一套“伪基站”设备,每天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40000条以上。2015年7月份,被告人木学峰把“花好月圆”介绍给被告人岑家汉,还把“花好月圆”寄来的“伪基站”设备交给被告人岑家汉,并指导他操作,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岑家汉为谋取每天300元-400元的非法利益,使用汽车搭载“伪基站”设备在我市湾仔、南屏、前山、新香洲、吉大、拱北等地,每天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100000条以上。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木学峰把“花好月圆”介绍给被告人曹传林,被告人曹传林收到“伪基站”设备后,为谋取每天350元-400元的非法利益,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使用汽车搭载“伪基站”设备在我市南屏、前山、香洲等地,每天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130000条以上。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曹传林找到被告人钟辉,谈好以每月4000元价格,把“伪基站”设备安装在被告人钟辉的汽车上来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2016年5月至6月13日,被告人钟辉使用“伪基站”设备每天在我市南屏、拱北、吉大、香洲、唐家等地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150000条以上。2015年12月底,被告人曹传林把“花好月圆”介绍给被告人邵泉斌,被告人邵泉斌与“花好月圆”谈好每天以骑自行车搭载“伪基站”设备的方式来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60000条,报酬为每天200元。被告人曹传林把“花好月圆”寄来的“伪基站”设备转交给被告人邵泉斌,并指导其如何操作。被告人邵泉斌自2016年1月至2月使用“伪基站”设备每天在我市新香洲、南坑等地每天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60000条以上。2016年2月后,被告人邵泉斌不时到被告人钟辉的汽车上利用“伪基站”设备协助被告人钟辉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上述伪基站在发送短信过程中,附近大量移动用户手机受到干扰,手机出现短暂时间无信号、信号中断和脱网等问题,严重影响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在该区域正常使用移动电话和公众通信安全。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钟辉、邵泉斌被抓获,当场查获三套“伪基站”设备及汽车、手机等工具。经对三套“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仅2016年6月13日在被告人木学峰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系统中显示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共101770个;在被告人岑家汉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系统中显示获取了手机IMSI识别码共117017个;在被告人钟辉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系统中显示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共43815个。三套设备共造成262602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经鉴定,查获的三套涉案设备均具有“伪基站”功能。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钟辉、邵泉斌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钟辉、邵泉斌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利用“伪基站”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辩解,起诉书指控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还辩解电脑上发送给“花好月圆”的数据都手动更改了,实际发送条数没有那么多。被告人岑家汉还辩解,在起诉书指控的时间段内,他不是每天都干,每3-5天才上一天班,期间过年停工,清明节他还在澳门待了几天。被告人钟辉、邵泉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被告人木学峰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木学峰被扣押的“伪基站”设备中显示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共10万多个,但经中国移动集团对比后,只有8988个手机是发送成功的,应当以发送成功的IMSI数为准;2.木学峰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3.木学峰是受人雇佣实施犯罪,每日领取固定报酬,应认定为从犯;4.木学峰是初犯、偶犯,因失业没有生活来源才被犯罪分子利用走上犯罪道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钟辉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定性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钟辉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钟辉系初犯、偶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邵泉斌的辩护人提出,1.邵泉斌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本案中并没有扣到邵泉斌的“伪基站”设备,除了邵泉斌的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邵泉斌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而且珠海移动公司出具的《情况证实》,无法说明通讯受干扰是邵泉斌发送短信造成,不能排除该区域有其他人使用“伪基站”设备。2.被告人邵泉斌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邵泉斌不认识木学峰、岑家汉,与曹传林、钟辉是朋友关系,邵泉斌到钟辉车上只是搭顺风车,即使有帮钟辉修电脑的行为也只是基于朋友关系做的事务性工作,拍摄机子的数据图也是在钟辉发送完毕之后,也就是钟辉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所以邵泉斌没有做也没有帮助他人做发送信息这一违法行为,他主观上也没有与其他人一起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邵泉斌不构成指控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也不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即使认定邵泉斌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邵泉斌也是从犯,而且被羁押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木学峰经微信名为“花好月圆”的男子(另案处理)授意并雇佣,为谋取每天人民币400元的非法利益,在我市南屏、前山、新香洲、柠溪等地使用汽车搭载“花好月圆”为其准备好的一套“伪基站”设备,每天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4万条以上。2015年7月份,被告人木学峰把“花好月圆”介绍给被告人岑家汉,还把“花好月圆”寄来的“伪基站”设备交给被告人岑家汉,并指导他操作,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岑家汉为谋取每天300元至400元的非法利益,使用汽车搭载“伪基站”设备在我市湾仔、南屏、前山、新香洲、吉大、拱北等地,每天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10万条以上。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木学峰把“花好月圆”介绍给被告人曹传林,被告人曹传林收到“伪基站”设备后,为谋取每天350元至400元的非法利益,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使用汽车搭载“伪基站”设备在我市南屏、前山、香洲等地,每天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10万条以上。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曹传林找到被告人钟辉,谈好以每月4000元价格,把“伪基站”设备安装在被告人钟辉的汽车上来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2016年5月至6月13日,被告人钟辉使用“伪基站”设备每天在我市南屏、拱北、吉大、香洲、唐家等地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10万条以上。2015年11月底,被告人曹传林把“花好月圆”介绍给被告人邵泉斌,被告人邵泉斌与“花好月圆”谈好每天以骑自行车搭载“伪基站”设备的方式来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报酬为每天200元。被告人曹传林把“花好月圆”寄来的“伪基站”设备转交给被告人邵泉斌,并指导其如何操作。被告人邵泉斌自2015年11月底至2016年1月使用“伪基站”设备每天在我市新香洲、南坑等地每天发送澳门赌场网址信息6万条以上。2016年2月后,被告人邵泉斌不时到被告人钟辉的汽车上,帮助钟辉维护“伪基站”设备或拍照发送给曹传林。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钟辉、邵泉斌被抓获,当场查获了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用于搭载“伪基站”的三辆小轿车,并从每台车上查获了一套“伪基站”设备。经对三套“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仅2016年6月13日在被告人木学峰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系统中显示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共101669个;在被告人岑家汉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系统中显示获取了手机IMSI识别码共117367个;在被告人钟辉使用的“伪基站”设备系统中显示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共43815个。经鉴定,查获的三套涉案设备均具有“伪基站”功能。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单位代表谢春刚的陈述证实,他是中国移动珠海分公司无限优化中心工作人员,移动公司在2016年4月初至今接到移动用户投诉突出,用户投诉在拱北、南屏、前山和新香洲等地会出现短时间无法拨打电话,同时还会收到垃圾短信。经公司人员测试后,发现用户投诉情况属实,并通过测试后发现应该有车载流动伪基站,通过占用移动公司的GSM频段,扰乱公司用户正常使用移动电话。伪基站设备由三部分组成,电脑设备就是内置短信群发器软件、信号放大器和发射天线,伪基站通过内置软件可以非法获取公民手机中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IMSI)、手机号码等信息,然后非法设置并占用移动公司电信频段,在特定范围内对所进入伪基站的用户进行群发信息。当伪基站工作时,公司在该地区的基站服务就会被伪基站所取代,致使公司基站无法向用户提供正常服务,受伪基站影响的每个使用客户会导致通讯阻断将近1分钟左右,据初步估算,伪基站日均影响用户数约2至3万人次。经公司技术部门侦测,该伪基站信号应该由多个车载流动伪基站发送出来,公司自2013年7月有伪基站监测平台,并开始有统计数据储存,据统计数据分析来看,伪基站的影响时段基本为每日的4时至23时,主要时段为7时至23时,特别自2016年4月1日开始较为严重,每日受影响的客户持续上升。2.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他住在珠海市香洲区紫荆园附近,工作地在拱北富华里附近,他的手机号码135××××0719经常收到一些关于澳门赌场的信息,分别在2016年5月8日、5月18日、5月21日、6月1日、6月3日、6月11日、6月13日的18时至21时在住处和拱北富华里附近间断收到上述短信,短信内容都是澳门赌场信息。3.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木学峰驾驶的车牌号为粤C×××××奇瑞牌小汽车进行搜查,在汽车后排座位上发现一部手提电脑,在车尾箱搜获发射器一套(含天线及电源线)、蓄电池一台、变压器一台,还在木学峰身上查获一部白色华为荣耀手机;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岑家汉驾驶的粤T×××××比亚迪小汽车进行搜查,从车内查获白色金属壳带天线的电子发射设备一台、联想牌X6笔记本一台、诺基亚3100型手机一台、Kingston46U盘一个、12伏某干电池一个、橙色的ZSST牌逆变器一个;从被告人岑家汉身上查获涉案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和中国银行借记卡一张;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钟辉驾驶的粤C×××××丰田牌小汽车进行搜查,在车上查获一台黑色华为手机,在车后排发现一台ThinkPad牌手提电脑,在车尾箱搜出逆变器一套(含天线)、一台蓄电池、一部诺基亚牌3100型白色手机。民警决定对上述从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身上和车内查获的物品进行扣押,还决定对被告人岑家汉驾驶的T619M8比亚迪小汽车及汽车钥匙、对被告人木学峰驾驶的粤C×××××奇瑞牌小汽车、对被告人钟辉驾驶的粤C×××××丰田牌小汽车均进行扣押。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6月13日22时多,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曹传林、邵泉斌后,在曹传林身上查获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以及一张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并决定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民警在被告人邵泉斌身上查获一台白色联想手机,并决定对该手机予以扣押。5.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手机用户在拱北、前山、南屏、新香洲等区域受伪基站影响导致短时间无信号的情况证明》证实,伪基站非法使用该公司法定频率,模拟GSM的900M网络向移动用户强制推送任意号码的博彩类短信,用户在受到伪基站信号影响时,无法正常拨打电话,无法正常收发短信。从2016年4月1日至4月26日和2016年4月27日至6月13日两个时间段,珠海拱北、前山、南屏、新香洲等区域影响的用户人数分别为3,258,074人次和4,285,697人次,影响时间范围为每日早11时至晚23时。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岑家汉中国银行账号62×××82自2015年1月开始的交易流水,自2015年7月9日起被告人岑家汉的该银行账户经常连续每天转入350元,自2015年8月7日起转账金额变为每日400元,转账一直持续到2016年6月14日。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木学峰在中国银行的账号自2015年1月开始的交易流水。自2015年6月11日起被告人木学峰的该银行账户经常连续每天转入350元,自2015年6月28日起转账金额变为每日400元,转账一直持续到2016年6月14日。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邵泉斌的交通银行账号自2015年1月开始的交易流水,自2015年11月25日起被告人邵泉斌的该银行账户几乎每日转入200元,转账一直持续到2016年1月25日。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曹传林的民生银行账号自2016年2月19日起的交易流水,在2016年2月19日至3月2日、2016年3月25日至5月16日期间,被告人曹传林的该银行账户每日均转入400元。10.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申请书、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钟辉招商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和2016年2月19日至5月19日的交易流水,被告人曹传林、钟辉之间有资金往来。11.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五份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在案的从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从被告人岑家汉处扣押的VIVO牌手机及U盘,从被告人曹传林处扣押的华为牌手机进行了电子证物检查。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时间与北京时间不一致,或早或晚,从三台笔记本电脑中检查出,2016年6月13日他们“伪基站”设备获取的IMSI码分别为101669个、117367个、43815个,被告人钟辉被扣的笔记本电脑系统时间比北京时间早8个多小时,该笔记本电脑记载“伪基站”设备获取的IMSI码分别为:2016年6月6日105260个、6月7日154008个、6月8日157791个、6月9日165210个、6月10日168988个、6月11日131232个、6月12日158473个、6月13日103703个、6月14日43815个。被告人岑家汉和曹传林的手机中均检查出其与“花好月圆”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向“花好月圆”发送的伪基站发送短信数的照片,从被告人曹传林的手机中还检查出他与被告人邵泉斌、钟辉、租车叶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12.关于回复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协助查询的函证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对公安机关从三套伪基站设备中提取的IMSI码数据查询对应的移动客户号码的结果为,从被告人木学峰设备中提取IMSI码数据对应的移动客户号码共8998个,从被告人钟辉设备中提取IMSI码数据对应的移动客户号码共105320个,从被告人岑家汉设备中提取IMSI码数据对应的移动客户号码共9894个。13.鉴定聘请书、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伪基站设备鉴定的复函”、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木学峰、钟辉、岑家汉处缴获的三套涉案设备,均具有“伪基站”的相关功能。鉴定意见已经向被告人木学峰、曹传林、钟辉、岑家汉通知。14.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照片,由证人康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证实其手机多次收到澳门赌场垃圾信息的情况。15.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13日21时许民警在珠海市第一职业中学门口的路边伏击抓获被告人木学峰,当日22时许民警在南屏镇中星广场34号房内抓获被告人曹传林、钟辉、邵泉斌,当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造贝巴士站附近抓获被告人岑家汉。16.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全项、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公安综合查询系统证实,五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7.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岑家汉、曹传林、邵泉斌户籍地派出所证实三名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18.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指认被抓获的地点及民警当场查获的粤C×××××奇瑞牌小汽车、粤T×××××比亚迪牌小汽车、粤C×××××丰田牌小汽车及三辆车内查获的伪基站设备,被告人曹传林、邵泉斌指认被抓获的地点。19.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被扣押电脑中的任意一台笔记本电脑证实,经庭审现场演示,伪基站发射短信界面显示已经发射短信数的“计数”项目数字可以直接更改。20.被告人木学峰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他在网上发送了可带车工作的信息,就有人打电话给他,说做发广告的工作,每天400元工钱,他同意试做两天,对方就将设备带过来,现场教他如何使用那套设备发送信息,学会之后,他就把设备放在车上做两天,两天过后他就同意做这份工作了。他和上家一般是通过微信联系,对方的微信名字是花好月圆,但对方的微信名经常换,花好月圆是对方最新的名字,对方之前用的微信名是茹某。他只见过对方两名男子,其中一个姓黄,另一个姓什么没有说。他不是每天都出去发送信息,完成发送信息的条数后,要用手机拍照片发给对方,对方没有具体要求每天发送多少条信息,但之前他拍照片发七、八万条数量给对方,对方说少了,他发现那设备软件有漏洞,发送信息条数可以修改,就把数字改大一些,实际上一个月大约发4万条左右信息。对方要求他每天下午4点至第二天凌晨零时出去发送信息,发送信息的设备不知道多少人收到信息,但对方会通过信息上的网址点击量来推测发了多少条,一般发送一万条信息会有两三千条被人收到的。对方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他一共收了大约五六万元的工钱。他用于发送信息的汽车号牌是粤C×××××,汽车是他自己购买的。对方还问过他是否有朋友有汽车,他就把岑家汉的微信号给了对方,他还和曹传林谈过发信息的这个工作,记不得是否将曹传林的微信号给“花好月圆”了,岑家汉使用的设备是对方先寄给他,他再转交给岑家汉,设备是岑家汉自己安装到车上,岑家汉之前在车里就已经看懂如何使用那套设备了。21.被告人岑家汉的供述证实,2015年7、8月份他的朋友木学峰说让他提供车辆和银行账号,公司出电脑等设备装在车上,让他在街上转,在电脑等设备上向不特定人群的手机发送以澳门银河赌场名义登陆赌场的信息,可以一天给他350元钱,他同意了。之后就买了一辆二手比亚迪小车,木学峰就拿一台笔记本电脑等设备装在他车后尾箱,木学峰还教他如何使用设备,他学会后就自己操作了。那套设备包括一个联想手提笔记本电脑、一部诺基亚3100型手机、一个U盘、一个12伏的干电池、一个黄色的逆变器、一个白色金属壳带天线的设备。手提电脑是用于打开一个软件,叫360安全卫士-GSMS应急方案处理系统,打开公司给的那部诺基亚手机,这手机在不同地方显示不同的频段点,然后在电脑软件里的相应空格里填入手机号段,再通过其他设备相连,就可以向不特定人群的手机里发送澳门银河赌场的网址信息。他学会之后就开着改装好的车,在珠海市市区内,一般从下午3、4点出来到晚上12点左右结束。出来前打开电脑软件要先用手机拍一张相片,发到公司群里,说明出来干活了,然后到收工前用手机拍一张软件的界面显示发送了多少条信息。第一、二次笔录中供述每天发送十一、二万条信息,之后供述每天出去大约做三、四个小时,大约发送四万条信息左右,因为知道电脑软件可以修改条数,就把条数改为十几万条先拍好照片,到时间就发给公司,每个月大约做二十七八天。公司现在的微信名是“花好月圆”,之前的名字记不得了,他没有见过公司的人,都是通过微信联系的。报酬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到他中国银行的账户,第一个月是350元每天,之后就是400元每天了,一共收了工资大概有九万多元,其中购买车牌号为粤T×××××的比亚迪牌汽车花了两万多元,其他的拿来生活使用了。曹传林与他和木学峰一起做过生意,当曹传林知道木学峰在做发信息这工作后,就找木学峰带他进去,就这样曹传林也进来做了,大概比他晚一个月开始。22.被告人曹传林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他看到朋友木学峰做发送信息的工作,木学峰还说可以介绍他也去做,后来木学峰就叫他在微信里加了名字叫“茹某”的人,“茹某”就叫他把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发送过去,然后“茹某”就把设备寄到珠海他住处,并通过微信教他如何发送信息,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就请教木学峰。发送信息的设备包括一块干电池、一台笔记本电脑、变压器、发射器等。他租了一辆汽车把设备放车上,自2015年12月起就开始做发射信息的工作了。每天工作时间是自下午4时到晚上12时,要到人多的地点发射,“茹某”一开始要求每天发送10万条左右,后来大约要求每天13万条,上班前下班前都要对电脑发送条数进行拍照后发送给“茹某”。2016年5月份他就找到朋友钟辉,谈好将设备装到钟辉的车上(车牌号粤C×××××),让钟辉开车去发送信息,要求每天发送13万条左右,并让钟辉上下班前拍照发送给他,他再转发给“茹某”,他每月给钟辉4000元。2016年1月份朋友邵泉斌找到他,他跟邵泉斌讲了发送信息的工作,邵泉斌同意去做这工作,他就将“茹某”的微信给了邵泉斌,“茹某”就寄了一套设备给他转交给邵泉斌,这套设备比较小,放在一个箱子里捆绑在自行车车后架就可以,邵泉斌就骑着自行车带着这套设备去发送信息,但做了一个多月设备就出问题,把设备寄回去后,邵泉斌就没有再做了。“茹某”的微信名后来又改为花好月圆。他在将设备装到钟辉车上后,邵泉斌有时会顺路坐钟辉的车,邵泉斌有没有帮钟辉的忙,他不清楚,邵泉斌没有帮他发过信息,但他请邵泉斌帮忙调试过发信息的机械。23.被告人钟辉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份他认识了曹传林,一天他在曹传林的小汽车上看到有一台手提电脑和天线,曹传林告诉他是每天用来完成任务的,还说要租用他的车。他同意了,曹传林就带他到一个车行,将设备装到他车的后尾箱,包括一个发射器和一个电池、一台白色手机。自2016年4月30日起,他就每天打开电源,在电脑界面输入4030261828,接着点开启就行,之后就开车到处行驶,每天要完成15万条的数,每天工作结束时都要按曹传林的要求拿手机对着手提电脑上的数字拍照发送给曹传林。他一共上了一个半月的班,曹传林承诺每月给4000元,他共收到6000元工资。邵泉斌经常坐他的车,邵泉斌坐车时有时候会帮忙操作一下发信息的电脑,但他没有给过邵泉斌钱。24.被告人邵泉斌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初他碰到曹传林,曹传林就说有澳门赌场发信息的工作,问他做不做,他同意做,曹传林就给了他“茹某”的微信号,他与“茹某”联系后,“茹某”就说每天要发送7万条以上的信息,每天工资200元。之后“茹某”就将设备寄到曹传林那里,设备有一台手提电脑、一个发射器还有一个电瓶,拿到设备后曹传林教会他如何使用。之后他就买了个塑料箱子,将设备绑在自行车后面就开始工作,每天大概要工作四五个小时才能把7万条信息发射出去,信息内容是关于澳门银河网上娱乐百家乐、真人秀等内容,信息上还有一个网站链接。工作完之后他就到手提电脑上拍一个数据给“茹某”看,他工作了大概一个多月,“茹某”就联系他说要把设备寄回去。于是他就把设备寄到河南郑州那边,具体地址记不得,之后就没有再干这个工作了。干了大概40天发送信息的工作,他获得了9000元的报酬,都是“茹某”在每天工作完成后次日就通过银行转账到他的银行卡上。他有时会坐钟辉的汽车,在坐车时他会帮钟辉拍下笔记本显示发送多少条信息的画面,然后发给曹传林,但没有收过钟辉的钱。结合以上证据,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综合回应如下:一、关于本案的定性。使用“伪基站”设备向手机通信客户群发赌博广告信息的行为,主要是通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方式,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在其停止使用“伪基站”设备后,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自动会恢复正常,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所要求的破坏行为通常是指对线路、设备等的物理损害或对数据、程序等的删除、修改、增加,从侵害特征而言,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而且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使用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行为属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就罪名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二、截图发送数据有更改的问题。经查,本院从公安机关任意调取了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被扣押笔记本电脑中的一台,经庭审现场演示,笔记本电脑发射信息界面中表示发送信息数的“计数”一栏确实可以修改,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发送信息数可以修改的意见予以采纳。三、关于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钟辉每天发射信息条数问题。经查,1.被告人木学峰曾供述每日发射条数有7、8万条,被告人岑家汉第一、二次笔录均供述每日发射11、12万条,之后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均辩解发现“计数”可以更改后,拍摄照片时就将“计数”改大至10多万条,但实际上每天大约发送4万条。2.被告人曹传林供述“茹某”一开始要求每天发送10万条左右,后来大约要求每天13万条,他将设备装到被告人钟辉车上后,要求钟辉每天发送短信13万条左右。3.被告人钟辉供述曹传林要求他每天要发送15万条信息。4.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被扣押“伪基站”设备中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显示仅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分别为101669个、117367个、43815个,因被告人钟辉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时间比北京时间早8个小时,而钟辉是2016年6月13日22时被抓获,当天工作并未结束。而从被告人钟辉笔记本电脑显示的完整一天工作“伪基站”设备获取的IMSI码数量分别为:2016年6月6日105260个、6月7日154008个、6月8日157791个、6月9日165210个、6月10日168988个、6月11日131232个、6月12日158473个、6月13日103703个,每天都是多于10万个。被告人曹传林、钟辉的供述与缴获伪基站设备检测的结果基本能够印证,而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供述每天发射信息4万条,与伪基站设备检测结果相矛盾,不足采信。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钟辉每天发送信息均为10万条以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学峰每天发送短信4万条以上,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及不告不理原则,本院认定被告人木学峰每天发送信息4万条以上,被告人岑家汉、曹传林、钟辉每天发送信息在10万条以上。四、关于被告人岑家汉辩解并非每日都开工的问题。经查,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岑家汉中国银行账号自2015年1月开始的交易流水,自2015年7月9日起被告人岑家汉的该银行账户几乎每天转入350元,自2015年8月7日起转账金额变为每日400元,转账一直持续到2016年6月14日。在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6月14日近11个月的时间内,即使有部分时间确如被告人岑家汉所辩解没有汇款,也就是被告人岑家汉没有做工。但被告人岑家汉发送赌博等违法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经统计违法所得也已经超过3万元,被告人岑家汉属于扰乱无线电秩序“情节严重”,是否每日开工并不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五、关于被告人木学峰辩护人提出,应当以发送成功的信息数来作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被扣押“伪基站”设备中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显示仅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分别为101669个、117367个、43815个。经移动公司查询对应的移动客户号码,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设备中提取IMSI码数据对应的移动客户号码分别为8998个、9894个和105320个。首先,移动公司只是从IMSI识别码中查询出本地移动客户号码,不包括外地号码或其他电信运营商的号码。其次本案定性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只要被告人占用电信运营商的频段发送短信,就已经对无线电管理秩序造成实质影响,发送成功与否只是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六、关于被告人邵泉斌是否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问题。经查,1.被告人曹传林的供述证实,2016年1月份他介绍邵泉斌从事发送信息工作,并将“茹某”的微信给了邵泉斌,“茹某”就寄了一套设备给他转交给邵泉斌,设备比较小放在一个箱子里捆绑在自行车车后架就可以,邵泉斌就骑着自行车带着这套设备去发送信息,但做了一个多月设备就出问题,把设备寄回去后,邵泉斌就没有再做了。2.邵泉斌供述2016年1月初他碰到曹传林,曹传林就说有澳门赌场发信息的工作,问他做不做,他同意做,曹传林就给了他“茹某”的微信号,他与“茹某”联系后,“茹某”就说每天要发送7万条以上的信息,每天工资200元。之后“茹某”就将设备寄到曹传林那里,曹传林给他后,他就做了一个多月,设备出问题,他寄回设备后就没有再做了。3.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邵泉斌交通银行账号自2015年1月开始的交易流水,自2015年11月25日起被告人邵泉斌的该银行账户几乎每日转入200元,转账一直持续到2016年1月25日。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邵泉斌在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从事了近两个月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的工作。其行为已经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且发送赌博信息五千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不予采纳。七、关于各被告人是否构成从犯的问题。经查,各被告人与“茹某”或“花好月圆”联系后,创造条件去实施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工作,被告人岑家汉为此购买了一台二手车,被告人曹传林特地去租了一台车,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特地到车行将设备安装到自己的小轿车上,被告人木学峰、曹传林还介绍他人从事该工作,被告人邵泉斌骑自行车也要实施该犯罪活动,并且在不做该工作后,明知钟辉、曹传林等人从事该犯罪活动,还帮忙调试电脑、拍照等。各被告人虽然受雇从事犯罪活动,但均是本案犯罪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和积极参与者,对犯罪活动能够实施、实现起到主要作用,并非从犯,对各辩护人提出从犯的意见,均不予采纳。但各被告人参与时间的长短反映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同时被告人木学峰、曹传林除了自己参与外,还介绍他人参与犯罪,其对介绍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在量刑时也将予以体现。八、关于被告人邵泉斌是否自首的问题。被告人邵泉斌因涉嫌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而被抓获归案,不是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自首的意见,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钟辉、邵泉斌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钟辉、邵泉斌构成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部分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曹传林、钟辉、邵泉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他们对罪名的辩解,不影响其如实供述的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木学峰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曹传林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岑家汉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第二、三判项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邵泉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钟辉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第四、五判项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套伪基站设备(包括手提电脑、发射器、电池、变压器、诺基亚手机等),均予以没收;从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处分别扣押的奇瑞、比亚迪、丰田牌小轿车,从被告人木学峰、岑家汉、钟辉、曹传林、邵泉斌处分别扣押的白色华为牌手机、VIVO牌手机、黑色华为牌手机、白色华为牌手机、白色联想牌手机,均是作案工具,依法均予以没收;从被告人曹传林处扣押的白色苹果5S手机,没有证据显示与本案相关,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告人曹传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玉 峰审判员 徐娟人民陪审员温桂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艮 爱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