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爱乐艺术创作有限公司与杭州漾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曲江爱乐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杭州漾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7658号原告:西安曲江爱乐艺术创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西安音乐厅。法定代表人:曹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轩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漾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吕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曲江爱乐艺术创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漾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曲江爱乐艺术创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轩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漾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演出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组织德国波恩交响乐团于2016年12月31日在西安音乐厅进行2017年新年音乐会的演出,演出费用16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分两次支付了130000元。2016年12月15日,原告收到被告发来的电子邮件,具体内容是告知波恩交响乐团不能来华演出,要求原告自行安排调整演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使得原告面临针对购票观众的大面积违约并同时构成对赞助商的次级违约。根据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第1项之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取消演出的,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已支付款项,并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提前半个月通知原告,被告须赔偿合同总金额的70%作为违约金,提前一周通知原告,须赔偿合同总金额100%作为违约金。本案中被告提前半个月通知原告,应承担70%的违约金。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项130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5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杭州漾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出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演出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组织德国波恩交响乐团进行西安2017新年音乐会的演出,演出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下午19:30,演出剧场为西安音乐厅交响大厅。被告的演出费每场含税165000元。双方合同签订后五日内,被告将演出资料发送原告,原告以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演出定金50000元,在陕西省文化厅批文下达五日内,原告以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80000元。余款35000元于演出团体落地西安后,以现金方式支付。协议第六条约定,协议签订生效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取消演出协议的,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已支付款项,并赔偿合同总款的50%作为违约金;提前半个月通知原告的,被告需赔偿合同总额的70%作为违约金;提前一周通知原告,被告需赔偿合同总额的100%作为违约金。原告在演出前需要取消演出协议的,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被告,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提前半个月通知被告,原告需赔偿合同总额的70%作为违约金;提前一周通知被告,原告需赔偿合同总额的100%作为违约金。双方认可由于其中一方原因取消演出所导致的观众退票纠纷,由取消方承担由此导致的赔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告转账50000元,2016年8月24日向被告转账80000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关于波恩交响乐团不能来华演出的通知,通知原告,“原定于2016年12月31日在西安音乐厅举办的德国波恩交响乐团演出,现接德国合作方通知该乐团不能来华巡演,故请贵方及时安排调整当日演出”。上述事实,有《演出协议书》、转款凭证、《关于波恩交响乐团不能来华演出的通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演出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订立的,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协议第六条约定,因被告原因导致取消演出的,被告需至少提前30日通知原告,现被告提前15天通知原告取消演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并承担合同总款的70%作为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合同款项130000元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15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漾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曲江爱乐艺术创作有限公司已付合同款130000元;二、被告杭州漾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曲江爱乐艺术创作有限公司违约金11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83元,由被告杭州漾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燕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人民陪审员 贺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