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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340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华明,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万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