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340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华明,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万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