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47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伟宏与王贵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伟宏,王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47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吕伟宏,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王贵平,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77161元(含执行费2520元),已执行标的56804元、未执行标的12035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剩余执行款由被执行人将查封房屋卖出后偿还。因履行期限超出法定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特8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