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于学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于学法,朔州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张中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代表人范长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学法,男,194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华,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委托代理人于光辉,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于学法、朔州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张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学法于2017年1月25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朔州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张中华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赔偿于学法各项损失共计200000元,2017年2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323797.78元。该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15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