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立勇与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张洪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勇,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张洪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朱立勇,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张洪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保相(又名李保升)。本院在执行朱立勇与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张洪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30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朱立勇。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张洪寨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立勇亦无法提供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朱立勇的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