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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超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超,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157号原告:苏超,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悍博,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强,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波,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超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苏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苏超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