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超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超,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157号原告:苏超,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悍博,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强,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波,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超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苏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苏超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