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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小路与周玉祥、黄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路,周玉祥,黄平,四川康和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548号原告:黄小路,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露,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祥,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黄平,男,汉族,1958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康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达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吉舸。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攀恒,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碧贵,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小路与被告周玉祥、黄平、四川康和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黄小路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路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玉祥、黄平、四川康和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路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黄小路负担。审判员  余存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