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6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3。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象真,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原审被告:王某5。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因与被上诉人王某4,原审被告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王某2、王某3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继承人徐某英2012年所立的代书遗嘱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徐某英2012年的遗嘱,代书人刘某承认是自己单独询问徐林英之后,回去自行打印制作,并非现场代书。并且在其将打印好的遗嘱让立遗嘱人签字时,证人证实遗嘱继承人王某4在场。二、被继承人徐某英2012年5月3日所立的代书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徐某英丈夫王某诚生前多次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百年后留给王某2,理由就是王某2一直孝敬赡养老人,特别是其他子女均获得房屋等财产,王某2对家庭贡献最大反而没有房子。正是因为徐某英对丈夫的意思表示同意,王某诚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徐某英在2010年1月19日立下代书遗嘱,将其继承丈夫王某诚的房屋份额及自己的一半份额留给王��2。但王某4以照顾母亲徐某英方便为由搬回同住,期间不让其他兄弟姐妹进门,2012年徐某英突然作出了新的代书遗嘱。但这份代书遗嘱违背了王某诚的意愿,也否定了2010年自己所做的遗嘱,这与常理不符。结合2012年订立遗嘱签字时王某4在场的情况,其他子女都无法接近母亲徐某英的事实,也可以证明2012年遗嘱并非徐某英真实意思。三、涉案房屋按四十万元折价继承分割不公平。庭审中上诉人表示房价总额按照四十万元计算是有前提的,即平均分割遗产每个继承人八万元,便于分配计算。王某4不同意平均分割,该估价就已经失去了前提条件。另外现在涉案房屋价值已经快速升值,最低市值达到六十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仍按四十万元计算份额,对王某4之外的其他继承人不公平。四、对王某诚遗留的13万元银行存款应当依法分割。王某4一直保管徐某英的财产其他任何一个子女都没有参与整理、处置遗物。期间并没有大的花销,对于存折及存款的去向,王某4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应由王某4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一审认定徐某英2012年的代书遗嘱有效错误,另外,王某1、王某3分别有视力、肢体、精神××状况,特别是王某3,生活特别困难,分配遗产应当予以照顾。王某4辩称,一、立遗嘱我没有在现场,二、徐某英立遗嘱是她真实意思表示,当时街道干部都在场,因为母亲到了老年,父亲去世,养老确实是个问题。三、房屋价值40万元,当时在一审法院调解的时候,也就30来万,后来王某1提出来40万元,我认为都是兄弟姊妹,就同意了,到现在房屋价值起起落落,价格问题可以大家讨论。4、我父亲去世第二天,因为当时父亲去世要注销户口才可以火化,所以徐某英就指定了我跟王轩(王某1的儿子)一���去银行,我拿的存折,王某输的密码,我们一起把存折给了徐某英,王某输入密码时我没有在场,但我给存折时,王某在现场。王某5辩称,同意王某4的意见。王某1、王某2、王某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定原、被告法定继承并分割青岛市市北区聊城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2、判定原、被告法定继承并分割父母遗留的银行存款13万元;3、判定原、被告依法分割母亲徐某英死亡抚恤金5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徐某英的丧葬费1000元、抚恤金40380元、取暖费1700元;4、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王某诚、母亲徐某英分别于2010年、2015年去世,遗留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聊城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银行存款13万元。上述房屋、存款、抚恤金均被王某4据��已有。王某3系××人,无劳动能力。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诉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王某诚与徐某英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五人,即王某1、王某5、王某4、王某2、王某3。王某诚于2010年1月5日去世,徐某英于2015年9月21日去世。王某诚生前未留有遗嘱。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房产:王某诚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聊城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私字第××号,系王某诚和徐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4提交被继承人徐某英2012年5月3日的代书遗嘱,由刘某代书,段炼、李某、杨某华见证,内容为:“为了在我百年之后实现我的意愿(遗愿),特立遗嘱如下:一、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聊城路x-x号x单元x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私字第××��)是我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各占50%。属于我丈夫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鉴于我长女王某4对我的照料,我决定对于属于我的部分以及从我丈夫遗产继承的份额,在我去世后全部由我的长女王某4继承。二、我去世后从国家有关部门应得到的丧葬补助金等一切费用,在扣除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归我长孙王轩(我长子王某1之长子)所有。三、本遗嘱我签字后,在此之前我曾立下的任何遗嘱均作废,仅以本遗嘱为准。本遗嘱是我的真实意愿(遗愿),诸子女须严格遵行并勿违我意。”由徐林英签名捺印,代书人、见证人签名。被告王某4申请证人刘某、李某出庭作证,并提交遗嘱视频。证人刘某作证称:“我于2012年5月3日为徐老太太做了见证遗嘱,我去过其家两次,第一次我单独去的,与其交流并做了会见笔录,老太太神智清晰,语言表��清楚,我回去后根据老人的意思进行了整理做了遗嘱,第二天和段炼律师一起到了老人家,在场的还有两位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我们把整理的会见笔录和遗嘱念给老人听,与老人做了交流,然后老人和我们四人在遗嘱上签字,现场做了录像。”证人李某作证称:“我跟徐大姨是老邻居,她那时候80多岁,头脑也很清楚,跟我们说她想让我们作证留一个遗嘱,她说大叔走以后就自己住着,身体不好需要孩子照顾,她想趁健在的时候处理一下房子,让照顾她的子女踏实的照顾她,想把她的一半房子和继承老爷子的份额都留给大女儿,我也在遗嘱上签了名字,当时有录像。一直都是王某4在照顾老人,老人的其他子女我没太见过,老人平常在平台上活动,具体谁在照顾都能看见。××住了将近一年的医院,听说期间是王某4和老人的两个儿子照顾她。”经质证,二被告对证人证言、视频均无异议。三原告对遗嘱签名捺印和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遗嘱的形成过程系刘某一人单独会见询问徐某英之后回去制作而成,违反了代书遗嘱应有两人代书的规定,代书遗嘱无效;根据证人称述,当时王某4在场,且徐某英与丈夫生前多次表示要将涉案房屋遗留给王某2,故该遗嘱并非徐某英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上述争议证据和事实,法院认为,对于徐某英留有的代书遗嘱,通过刘某、李某的证人证言结合视频能够确认遗嘱的内容是徐某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字捺印为徐某英自愿作出,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该遗嘱,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抚恤金:青岛消防器材厂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证明,载明:“我单位退休职工徐某英于2015年7月去世,2015年9月由大女儿王某4持丧葬证明,来单位��理丧葬费。单位办理后由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北分局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入徐某英个人工资卡账户。金额明细: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抚恤金40380元,本年度取暖费1700元,合计:43080元。”原被告均确认该款已由王某4领取,王某4办理丧葬事宜花费500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银行存款:原告提交王某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王某诚去世后的第二天,王某与王某4一起到工商银行聊城路支行将王某诚名下的存款约13万元转入徐某英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密码由王某保管,存折由王某4保管,之后的情况原告不清楚。经质证,二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王某4认为上述款项存完回家后就将存折转交给了母亲,母亲的存款和工资都是其自己掌握,原告所说款项未在被告处保管。关于涉案房屋分割方式和价值:原告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实际分割,被告主张遵照遗嘱继承,由王某4主张房屋,给其他方相应房屋补偿款;就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双方均确认房屋价值40万元。法院对以40万元作为分割该房屋的价值依据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关于青岛市市北区聊城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的继承,该房屋系被继承人王某诚和徐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对于王某诚的份额,王某诚未留有遗嘱,应由其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徐某英、王某1、王某5、王某4、王某2、王某3继承,即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对于徐某英的份额,遵其遗嘱,应由王某4继承。对于该房屋的分割方式,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共有等方法处理。原、被告均确认以40万元作为分割该房屋的价值依据,法院予以照准。原告主张对王某3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采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诉争房屋判归被告王某4为宜,由被告王某4支付王某1、王某5、王某2、王某3每人房屋补偿款33333元。关于取暖费1700元,该款系徐某英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即本案遗产,遵其遗嘱,应由王某1之子王某继承,王某明确表示将其继承财产赠与王某1,法院予以照准。关于抚恤金及丧葬费41380元,抚恤金系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优先满足于其丧葬花费,剩余部分在相关近亲属间分割。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抚恤金的分配,以平等分配原则为宜,对被告王某4垫付的丧葬费5000元,原、被告无异议,应予一并折算处理,故原、被告各分得徐林英的丧葬抚恤金7276元。关于银行存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款项仍存在及存放何处,对此本案不予处理。判决:一、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聊城路x-x号x单元x户(产权证号:房权证私字第××号)房屋归被告王某4所有。二、被告王某4给付原告王某1房屋补偿款、抚恤金等共计42309元。三、被告王某4给付原告王某2房屋补偿款、抚恤金共计40609元。四、被告王某4给付原告王某3房屋补偿款、抚恤金共计40609元。五、被告王某4给付被告王某5房屋补偿款、抚恤金共计40609元。二审中,上诉人以涉案房屋价值快速升值,按四十万元计算份额,不公平为由,要求重新评估涉案房屋价值。王某4庭审中同意重新评估该房屋价值。庭审后,王某4对二手房屋价格走向调查,认为近期二手房价格回落明显,以书面形式不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本院认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均确认房屋价值为40万元。上诉人主张要求��新评估涉案房屋价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2012年徐某英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二、涉案房屋按四十万元折价继承分割是否公平;三、王某诚遗留的13万元银行存款应当依法分割。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本案中,被继承人徐某英2012年所立的代书遗嘱,由无利害关系人刘某代书、段炼、李某、杨某华见证,并由徐某英签名捺印,一审庭审中刘某、李某���庭作证,并提交徐某英立遗嘱时的视频资料。从相应证据看,该代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遗嘱内容也系徐某英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该代书遗嘱无效,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焦点二,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均确认房屋价值40万元。一审法院对以40万元作为分割该房屋的价值依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价值快速升值,仍按四十万元计算份额,不公平,要求重新评估涉案房屋价值或至少按60万元分割房屋份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焦点三,王某诚去世后,徐某英去世之前,存于王某诚名下的13万元存款被取出。徐某英去世后其名下无该13万元存款,该笔款项存放何处,上诉人未能充分举证,一审法院对该笔存款于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36元,由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袁 金 宏审判员 牛 珍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籽仪书记员 王 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