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子波与被申请人时子祥、潘爱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波,时子祥,潘爱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49号申请人陈子波,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时子祥,男,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潘爱洪,女,197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陈维华,男,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陈子波与被申请人时子祥、潘爱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时子祥、潘爱洪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时子祥、潘爱洪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维华名下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三、查封担保人陈维华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06字第753号),不准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陈子波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