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博川工贸有限公司、肖衍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博川工贸有限公司,肖衍辉,彭兰英,彭卯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981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504单元。主要负责人:丘濬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冰,该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博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南里十三号306室。法定代表人:肖衍辉。被告:肖衍辉,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彭兰英,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彭卯秋,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博川工贸有限公司、肖衍辉、彭兰英、彭卯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南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