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4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责任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东宁县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波,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文,男,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马文成,系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省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2503920元(利息截止至2017年1月5日)、本息合计105039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以(2017)黑1024执10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繁荣街88号边城大厦1层03商服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53421号,建筑面积为253.84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宁县吉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繁荣街88号边城大厦1层03商服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53421号,建筑面积为253.84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艾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