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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义贤与吉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贤,吉效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原告王义贤,男。被执行人吉效堂,男。王义贤与吉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吉效堂付给王义贤2900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吉效堂的存款2950元(包括执行费5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