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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赣州德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德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德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东路8号4#店面。法定代表人游红,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楼梯村矮塔下组。法定代表人郑聪建,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