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75号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580号民事调���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现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一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