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白军峰与徐龙、惠旋旋、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军峰,徐龙,惠旋旋,鲍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788号申请人:白军峰,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徐龙,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惠旋旋,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鲍鑫,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原告白军峰与被告徐龙、惠旋旋、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军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龙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号26035500460150525、被申请人惠旋旋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号26035500460150517、被申请人鲍鑫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号26035500460120585予以冻结。申请人白军峰以现金6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军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徐龙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号26035500460150525,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惠旋旋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号26035500460150517,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鲍鑫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号26035500460120585,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白军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琰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永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