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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付吉荣与张兴龙、管金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吉荣,张兴龙,管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433号申请执行人付吉荣,男,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兴龙,男,汉族,1982年6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管金花,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吉荣与被执行人张兴龙、管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1月17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