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静与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何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645号原告:陈静,女,汉族,198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何兵,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陈静与被告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宁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