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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静与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何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645号原告:陈静,女,汉族,198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何兵,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陈静与被告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宁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