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黄秀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黄秀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东合*组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江坤建,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黄秀娇,女,1973年6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与黄秀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1民终3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秀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秀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秀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秀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08执11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