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培明、上海维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培明,上海维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培明,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维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9号8幢221室。法定代表人:朱立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培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维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林培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培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培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师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佳 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能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