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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赤峰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6841号原告:赤峰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内蒙古红山物流园区赤锡路***号。法定代表人:田超华。被告: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浩淼。原告赤峰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诉讼管辖地为甲方(即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本案被告原住所地为哈尔滨市××区××区××室,2014年12月3日变更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7号。2015年1月1日双方签约时被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7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江玉平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