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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兵与张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兵,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潘兵,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宁,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潘兵申请执行张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宁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宁的母亲吴太梅在河南正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审判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