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3执异22号案外人:朱永,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火车站广场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2331255-0。法定代表人:司万宝,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湖沟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6290182-8。法定代表人:施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固镇设计院)与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永于2017年7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朱永称,朱永与沪东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沪东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湖沟镇××北侧××楼××室(房地产权证号:20××59)出卖给朱永,因种种原因导致暂未办理过户手续,朱永将该房产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后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皖0323执721-3号执行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强制查封措施。该裁定书侵犯了朱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立即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6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6)皖0323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设计费100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设计费12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则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二、如被告固镇县湖沟沪东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31日前未履行,原告固镇县规划建筑设计院有权对一、二期款申请执行。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沪东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还款付息的义务,固镇设计院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皖0323执72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沪东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湖沟镇××北侧××楼××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59)。后案外人朱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朱永向本院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租房协议》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不能证明朱永向沪东公司实际支付了等价的购房款,且该房产登记所有人仍为沪东公司。故本院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皖0323执721-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沪东公司的上述房产并无不当,朱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朱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谢继文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